林峰

  • 林峰 1929年出生 福建 長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峰(1929-),福建長樂人。 依(55)初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縣委會視導。1948年其在福州福商中學讀書時,經該校教員林慈吸收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為預備團員。1949年復經林鴻錦介紹為匪黨預備黨員。1965年11月3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7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之自白,無其他佐證資料,且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及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抗辯,要求傳訊證人亦未處理,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縣委會視導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5)初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8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