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昌

林家昌(1932-2002),臺灣新竹人。 依(43)審聲字第11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高雄臺灣鋼廠工人,其在該廠廁所以鉛筆書寫「血洗臺灣官僚資本」等反動字句。1954年3月1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2月6日開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2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曾繕寫「血洗臺灣官僚資本」等反動字句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台灣鋼鐵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10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