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木欽
- 曾木欽 男 1928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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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木欽(1928-1981),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澄字第2335號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原係違警案犯,押於嘉義縣警察局看守所內,替押犯謝啓松帶信。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2年12月25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決以其因匪嫌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定其係違警案犯,並無匪諜嫌疑,不構成刑責,而不付軍法審判,故其於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之羈押及裁決後未依法釋放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補償。
依(41)安澄字第2335號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原係違警案犯,押於嘉義縣警察局看守所內,替押犯謝啓松帶信。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2年12月25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決以其因匪嫌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定其係違警案犯,並無匪諜嫌疑,不構成刑責,而不付軍法審判,故其於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之羈押及裁決後未依法釋放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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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35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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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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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