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維亮

彭維亮(1920-1966),湖南瀏陽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軍人,其思想不正,應予感訓2年。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交付感訓2年。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案卡記載,彭維亮思想不正,應予感訓2年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