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秋蘭

林秋蘭(1910-1990),臺灣新竹人。 依(38)訴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素與林元枝友好,接受林元枝之煽惑,口頭答應參加入黨,林秋蘭與蔡亮分任小組組長,林器聰為指導,開會數次,講述政府腐敗及共黨政治良善,林秋蘭並代林元枝購買手槍陰謀顛覆政府。1948年12月25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陰謀意圖變更國體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2年。 其家屬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4年10月經第3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秋蘭共同陰謀意圖變更國體顛覆政府,係依據林君與共同被告林器聰等人於警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曾才發等之供述為據,惟林君等人於審判中均堅詞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另案被告曾才發等之供述內容如何亦未載述,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变更國体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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