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緯

彭文緯(1921-),湖南湘鄉人。 依(41)安潔字第22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股長,其因知康道仁又名為康傑,為共產黨員,曾潛伏廈門為非作歹,經警察局逮捕,後越獄脫逃來臺,是否仍替匪活動,深為可疑,乃將此情具文分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臺灣省政府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經保安處偵查結果並未發現康道仁為匪事證,軍事檢察官以其涉有誣告匪諜罪嫌提起公訴。1952年5月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7月23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7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誣告匪諜嫌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