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炳松

林炳松(1910-1971),臺灣彰化人。

依(44)審聲字第16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旅居日本經商,自大陸淪陷後企圖與匪貿易,而與旅日附匪僑商交密,將在臺直系親屬全部遷日後,態度更形轉變,遂公開反抗政府,為匪工作。先後充任匪大阪國際新聞社社長、留日華僑總會會長、華僑代表協商會議主席、旅日華僑回國觀光團團長、日中友好協會副會長、東京華僑人民協會理事長等偽職。兩次由日潛往北平出席匪共華僑會議及匪「五一」勞動節大會,並以其主持之《大阪國際新聞報》,公然連續刊載為匪宣傳「解放臺灣」、「促進日匪貿易」,歡迎李德全等訪日之報導,及匪共建國五週年之記事,暨詆譭領袖、攻訐政府等文字。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1月經第4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6月經第4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原裁定認定其充任匪大阪國際新聞社社長等職,兩次由日潛往北平出席匪共華橋會議及匪「五一」勞動節大會,以及以其主持之大阪國際新聞報,公然連續刊載「解放臺灣」、「促進日匪貿易」等報導之行為,觸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其在逃,另案通緝外,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等情,僅以治安機關調查及獲案之國際新聞報紙為據。惟其在日本主持會議、刊登「解放臺灣」、「促進日匪貿易」等報導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8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80年
    • 裁判書字號: (80)偵緝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沒收財產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