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金傳

傅金傳(1925-1963),臺灣臺南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公職人員,其因匪嫌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6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10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係因匪嫌案件遭羈押後不付軍法審判,其不付軍法審判前之羈押,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71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1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