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佩陶

本案包括05085申請補償金、07701增補卷冊。受裁判者傅佩陶(1929-),安徽來安人。05085申請案於2000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5月18日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07701申請案於2006年2月20日再次提出,2006年7月1日經第4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一部分程序駁回,一部分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