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文龍

陸文龍(1912-1996),安徽天長人。

依(56)初特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業黨務,其被訴於匪竊據安徽天長縣期間,充任牛崗小學教員,並參加匪文抗會等情。1966年12月19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67年8月8日奉准具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叛亂嫌案經判決無罪,則其於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