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讓

陳讓(1929-2007),臺灣高雄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工人,其涉叛亂嫌疑案件。1954年12月1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安准字第3063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5年8月30日奉准交保。 其家屬於2007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陳讓於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