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明

林建明(1946-),臺灣彰化人。 依(70)障裁字第9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在美國由林振昌監誓參加「臺灣獨立聯盟」,返臺前經陳南天交付叛亂工作經費美金二千元,以及授以定時炸彈製造方法,指示返臺吸收同志、發展組織及繪製臺獨標誌等任務。返臺後見無機可乘,返美復經陳南天再付美金五千元、製造定時炸彈之閃光燈及裝有炸藥之香菸盒,受囑再返臺於中央民代選舉時,破壞治安機關。惟因恐攜炸藥被查獲而丟棄,僅攜帶工作經費及閃光燈返臺。其曾以暗格通訊方式聯繫陳南天,請陳君將臺獨刊物寄交在日本之同學林復基等情。1980年12月18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1年3月5日交付感化。1983年6月27日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臺灣獨立聯盟」,係以其之自白及獲案之閃光燈泡3個為據。惟其自白預備陰謀顛覆政府之行為,並無其他具體佐證,僅有獲案之閃光燈泡,難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