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亮善

林亮善(1948-),福建平潭人。 依(56)裁字第4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漁民,其就讀匪偽福建平潭草嶼小學時,參加匪少年先鋒隊,後充匪民兵,並編入匪南海公社連沃大隊第二生產小隊,受匪思想訓練。其由草嶼隨船出海捕魚,因船觸礁,漂流至烏坵,經九七○六部隊拘獲。1967年2月16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7年5月2日交付感化。1970年4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曾參加少年先鋒隊,受思想訓練,應予交付感化,僅以其自白為唯一證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裁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