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

王甫(1923-2004),福建晉江人。 依(58)更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於廈門陷匪後,在廈門市政府教育局任職,以向匪登記時未將過去經歷身世坦白恐被察覺,乃潛往港澳等地謀生,在澳門接受親匪分子蘇文平指使,將印有宣傳匪進步,促華返回匪區之宣傳品,寄發南洋各地僑胞。1967年12月19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1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8年。1975年12月1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4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縱有於廈門市政府教育局任職,參加學習會,研究匪新民主主義,毛匪思想,寄發宣傳品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更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2年,減處為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