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明
- 陳錦明 男 1927年出生 福建省 連江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錦明(1927-),福建連江人。
第一案:據陸軍總司令部督察長室函前馬祖守備區指揮部陳錦明等叛亂案卷證資料,其經誣告涉有匪諜嫌疑。1953年1月21日遭福建反共救國軍閩北地區司令部敵工科扣押。1953年12月10日開釋。
第二案:依(47)陽明蓉裁字第0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青年救國團直屬馬祖中隊副中隊長,其曾閱覽該隊(青年救國團直屬馬祖中隊)團員曹常來手抄反動民謠「大宏烈女傳」一書。1956年12月27日被扣押。1958年經馬祖守備區指揮部裁定不起訴處分。1958年6月25日開釋。
其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應認確曾 因匪諜嫌疑而受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就1958年6月18日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所載,原處分認其否認對於被訴被訴該隊(青年救國團直屬馬祖中隊)團員曹常來手抄反動民謠「大宏烈女傳」一書,有包庇與袒護曹常來之犯罪,除此毫無積極事證證明其有包庇袒護曹常來,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罪嫌,依法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故就其於不起訴處分前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以補償。
第一案:據陸軍總司令部督察長室函前馬祖守備區指揮部陳錦明等叛亂案卷證資料,其經誣告涉有匪諜嫌疑。1953年1月21日遭福建反共救國軍閩北地區司令部敵工科扣押。1953年12月10日開釋。
第二案:依(47)陽明蓉裁字第0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青年救國團直屬馬祖中隊副中隊長,其曾閱覽該隊(青年救國團直屬馬祖中隊)團員曹常來手抄反動民謠「大宏烈女傳」一書。1956年12月27日被扣押。1958年經馬祖守備區指揮部裁定不起訴處分。1958年6月25日開釋。
其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應認確曾 因匪諜嫌疑而受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就1958年6月18日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所載,原處分認其否認對於被訴被訴該隊(青年救國團直屬馬祖中隊)團員曹常來手抄反動民謠「大宏烈女傳」一書,有包庇與袒護曹常來之犯罪,除此毫無積極事證證明其有包庇袒護曹常來,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罪嫌,依法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故就其於不起訴處分前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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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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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