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震武

陳震武(1922-1978),臺灣臺南人。 依(44)安准字第397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臺南電信局技佐,其涉嫌於臺南郵電局參加郵務工會討論調整待遇席上,發表不滿言論抨擊政府等情。1954年7月15日被捕。1954年7月23日具保開釋。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陳震武為匪事證不足,應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陳君不付軍法裁定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至其申請職業迫害部分,因非屬補償條例規定之補償範圍,故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電信局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97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