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省 ( 陳鑫)

陳榮省(1920-2006),江蘇鹽城人。

依(48)剛判字第972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苗栗民防指揮部上尉哨長兼管制官,其曾充任共匪偽鹽城縣陳坎鄉財糧員及三河區財糧會計,涉叛亂嫌疑。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不起訴處分。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因涉匪嫌案,經該部不起訴處分。則其於不起訴處分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