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煥章
- 陳煥章 男 1924年出生 臺灣 澎湖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煥章(1924-),臺灣澎湖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桃園中學理化教員,其涉嫌煽動學生罷考案,之後查該校學生不抽考國文、數學、史地等科目,故其在黑板上書寫國文、數學、史地四科是次要的,不合時代潮流,應予廢止等字樣,囑學生抄錄於試卷後繳卷,又擬於上課期間帶男女學生赴高雄等地旅行等情。1949年4月7日保釋。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煽動學生罷考案, 否認有參加共黨,亦無其他不法陰謀,尚難令負刑責,奉批示准予保釋等情以觀,其顯係依匪諜或叛亂嫌疑而予以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應予補償。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桃園中學理化教員,其涉嫌煽動學生罷考案,之後查該校學生不抽考國文、數學、史地等科目,故其在黑板上書寫國文、數學、史地四科是次要的,不合時代潮流,應予廢止等字樣,囑學生抄錄於試卷後繳卷,又擬於上課期間帶男女學生赴高雄等地旅行等情。1949年4月7日保釋。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煽動學生罷考案, 否認有參加共黨,亦無其他不法陰謀,尚難令負刑責,奉批示准予保釋等情以觀,其顯係依匪諜或叛亂嫌疑而予以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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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