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宗勤

林宗勤(1930-),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林茂松、游國坤吸收加入匪黨,曾閱讀《青年修養》、《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新民主主義論》、《和平文獻》、《綜合文摘》、《光明報》等反動書刊,並繳納黨費五次,共新臺幣七十五元。1953年1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1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林茂松供述相符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