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逢春

陳逢春(1912-1983),臺灣彰化人。 依(39)安澄字第17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叛亂案。1950年5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以思想不正判處感訓1年。1951年10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11月經第6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陳逢春涉嫌叛亂判決無罪,為思想不正應發交感訓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4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11月4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