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我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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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我鶴(1907-1964),福建福州人。 依(42)清訐字第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福建游擊總部閩北地區司令部政治幹事,其受陳敬派遣前往海堡部隊假藉游擊之名騙取電臺未果,遂任職海堡部隊迄未返榕。1951年10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18日刑期結束,10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及共同案被告林錡、黃雲奕等審理中之供認述為據。惟其等在審理中均否認有叛亂之意圖,原判決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有實施受同案被告陳敬請託代為請領電臺之行為,因此難認已達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福建游擊總部閩北地區司令部政治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清評字第4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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