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松

陳清松(1937-),臺灣臺中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無業,其涉叛亂案。1957年1月10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安訴字第1410號不起訴處分。1957年6月26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係因叛亂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則其於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