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將董
- 陳將董 男 1914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
陳將董(1914-),又名陳將勳,男,臺灣嘉義人,被捕時33歲,務農維生,因涉及嘉義二二八事件被捕。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1947年3月1日消息傳到嘉義,3月2日一群由臺中、彰化南下的年輕人號召群眾放火燒掉市長官舍,未幾有一群人至市長官舍搗毀門窗,彼時嘉義噴水池附近已陷入混亂,警察亦無法維持治安,此即嘉義「三二事件」,隔日嘉義市三二事件處理委員會正式成立。 1947年3月4日,陳將董受黃啟章邀約赴嘉義市警察局水虞派出所搶劫長槍、子彈、刺刀及公私財務等,嗣隨群眾參與抗爭活動,遭國軍逮捕。
據水虞派出所警員陳玉柱、陳宗同供稱,1947年3月4日該等值勤時,陳將董等3、40名「暴徒」持長槍、短槍、日本軍刀等武器,乘卡車赴水虞派出所,將派出所包圍,並衝入派出所辦公室、宿舍搶奪長槍、子彈、刺刀後,旋乘車駛去。 據1948年7月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陳將董在偵查期間供認強劫公眾及軍用財物屬實,但在法院受審訊時矢口否認犯罪情事,審判官認為其於法院之供詞殊難採信,惟應本「二二八事件寬大為懷之意旨」減輕其刑,陳將董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嗣陳將董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惟該院仍維持原判。 1948年11月3日,陳將董入嘉義監獄服刑。
2024年7月12日,行政院法務部以司法不法為由,裁定撤銷陳將董所受之有罪判決暨刑事宣告,陳將董獲得司法不法平反。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二、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嘉義市務農,同年3月4日隨眾參與抗爭而遭國府軍逮捕並判處罪刑,執行徒刑約2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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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