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培銘

陳培銘(1912-1988),福建林森人。 依案卡,案發時無業,其涉叛亂嫌疑,經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1957年10月6日被羈押,1958年5月2日奉准交保。 其家屬於200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陳培銘於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