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興

陳振興(1919-1977),臺灣彰化人。 依(42)審復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二水國民學校教員,其為陳篡地之姪,陳篡地自1947年間因二二八事變逃逸後,於1949年夏暨1950年春,陳振興與陳篡地相遇2次,未曾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2年5月1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3年4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所載,陳振興因涉匪諜案經判決無罪,其於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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