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華

陳振華(1924-),福建平潭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查覆資料,案發時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菸葉試驗所技正,其曾聽命同鄉曾煥乾協助丁敬禮盜賣公糧資匪。另在福建協和大學讀書時,由同學翁繩金介紹加入匪黨,掩護匪幹曾煥乾行動,吸收黨員為匪工作,之後辦理自新手續。1968年6月3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8)警檢處字第013號判決不起訴處分。1968年9月18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偵辦。

其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不起訴處分前之受羈押部分,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技正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警檢處字第01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23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技正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年不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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