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吉昌

林吉昌(1945-),臺灣南投人。 依(73)警檢聲字第001號軍事檢察官聲請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臺中縣沙鹿鎮福裕興紗廠員工宿舍內,數次向其同事煽動並發表對匪有利之言論,讚美馬克斯主義、中國共產黨等語,認應交付感化。1984年5月29日交付感化。1987年5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臺灣中部地區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73年警檢聲字第001號)聲請書影本內容記載,其於1983年8月間,在臺中縣沙鹿鎮褔裕興紗廠員工宿舍內,數次向其同事煽動並發表對匪有利之言論,讚美馬克斯主義,中國共產黨等語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紗廠機器操作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警審字第016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