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价良

林价良(1936-),臺灣宜蘭人。 依(50)警審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三星中學教員,滿豁然欲建立所謂「中國民主黨國計革新執行委員會」,因自感聲望不孚,囑其設法物色聯絡領導人,並以兵變配合政變之計劃為邀請之依據。滿豁然復擬訂以兵變支持政變,奪取政權行動計畫草案等,交予其等情。1960年12月2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7年12月27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其及同案被告在偵查中互供一致為據。惟對其抗辯在調查局之自白,非出於自由意思,以及證人朱兆祥等多人證稱其於1960年9月間,負責辦理臺灣北區童子軍大露營結束事宜等工作,有利於林君證詞,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又無其他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宜蘭三星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