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陣

陳金陣(1907-1966),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從商,其涉叛亂案件。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陳金陣叛亂案件,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陳君不付軍法審判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