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丙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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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丙非(1904-1953),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26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涉嫌對政府通緝之黃培奕、郭維芳、王子英供給食宿,為黃轉借金錢,並由郭給閱《和談文獻》、《黎明報》、《新聞簡編》、《論人民民主政府》等書刊,亦將不利之當地情況告知郭維芳等情。1951年11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3年1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藏匿叛徒黃培英等,係以郭維芳、王子英(林君藏匿之人)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黃培奕、郭維芳、王子英等人為政府通緝之叛徒,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 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明知黃君等為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9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