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招元

陳招元(1907-1975),臺灣臺中人。 依(45)刑判字第28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勝裕棉織廠經理,其曾在潘福元代書辦事處發表「……國家仍需要臺灣兵,其勇敢能以一當五,大陸籍士兵雖久經訓練仍一無所長」等言論。1956年5月30日當庭釋放。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復經臺灣地方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2條「構造謠言淆惑聽聞」判處有期徒刑7月。 其家屬於2003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10月經第4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申請人檢附資料及政府機關查覆資料記載,其係因叛亂嫌疑案件,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4)審特字第10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陳君經判決公訴不受理前之羈押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0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5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