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世欽

林世欽(1918-1979),福建林森人。 依(42)審三字第8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員林防空監視哨中尉哨長,其於福州陷匪前任福建省保安司令部福州防空情報所少校所長,因受附匪之禹能久煽惑,憧憬匪幫寬大謊言,又因家口牽累,於福州陷匪時未能撤離,將該所重要器材埋藏後,至匪陷該所時將較劣電話機及人員用具等造冊移交匪方,經匪給予班長名義,領取救濟米月餘即被遣散,後考取前第十二兵團軍事政治學校,隨校來臺。1952年11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將電信交通器材物品交付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2年11月1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將電信交通器材物品交付叛徒,係以林君偵查中之自白及核與空軍總司令部調查情形亦相符合為據,惟空軍總司令部調查報告依現行證據法則不具證據能力,且林君於審理中否認器材係由其移交,原判決僅以證人陳為銘證稱林君曾告知係由其自己移交即予認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員林防空監視哨中尉哨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85號
    • 判決主文: 將電信交通器材物品交付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