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水份

林水份(1928-),臺灣臺北人。 依(43)審覆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印刷工,其與胡萬發等人由周生發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並閱讀《光明報》、《展望》等書刊。1953年4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4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加入之朱毛匪幫,性質為何不明,且參照另案被告胡萬發判決所載,其所加入之組織,應指「臺北市司機工會」,並無參加所謂之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印刷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