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惠

林文惠(1937-),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3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縣立中學初中學生,其因受校長處罰過當,以及圖書館主任責令賠償遺失之書籍,一時氣憤,遂在該校廁所內書寫「打倒專制國民黨」等有利於叛徒之反動標語。1952年5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亂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7年4月30日刑期結束,5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僅以其之自白於該校廁所內書寫「打倒專制國民黨」等反動標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6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45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亂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