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賜
- 林天賜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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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天賜(1929-),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23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檢驗局技佐,其曾聽施儒珍宣傳共匪在大陸做得好,不像報紙所說的慘狀,又接受施交與《馬克斯經濟主義的出發點》、《蘇聯真像記》、《中國之戰》、《夜帝國主義》等書閱讀,並遵囑保守秘密。1951年7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餘部分無罪。1954年9月9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未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23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檢驗局技佐,其曾聽施儒珍宣傳共匪在大陸做得好,不像報紙所說的慘狀,又接受施交與《馬克斯經濟主義的出發點》、《蘇聯真像記》、《中國之戰》、《夜帝國主義》等書閱讀,並遵囑保守秘密。1951年7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餘部分無罪。1954年9月9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未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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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檢驗局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9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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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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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