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才壽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今彰化縣埔鹽鄉新水國校教員及青年自衛隊隊長,並於事件期間,帶隊前往溪湖糖廠及臺中空軍地勤單位商借武器,以保護地方治安,事後為避免遭逮捕而逃亡。同年5月中旬出面向埔鹽鄉鄉長自首,卻被羅織「強劫軍用物品」罪名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年2個月,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7年
    • 裁判書字號: (37)訴字第284號
    • 判決主文: 首謀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2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