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月得

陳月得(1896-1974),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43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炭商,其明知在逃之陳清墩、陳兆用為叛徒,而故為之介紹住在余旺家,以請代覓工作為由,暗為隱藏等情。1951年6月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2年5月22日移送臺北地檢處。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3月經第5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2月經第6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及案卡記載,陳月得係因涉嫌藏匿叛徒而遭逮捕羈押,嗣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則陳君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移送司法機關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木炭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376號
    • 判決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