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福

陳文福(1930-),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臺灣省汽車公司辦事員,其涉內亂嫌疑案,因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1948年11月24日被羈押。1948年12月29日移交院檢察處。 其於200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提供之案卡記載,陳君因內亂嫌疑於1948年11月24日扣押,旋於同年12月29日移送前臺灣高等法院檢查處偵辦,嗣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核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規定相符,故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