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啟穎 (易啓穎)
- 易啟穎 (易啓穎) 男 1958年出生 湖南省 靖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易啟穎(1958-),湖南靖縣人。
依(73)障裁字第04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長期收聽匪播,受匪「三通四流」及「保證臺胞來去自由」之蠱惑,由匪安排進入偽湖南懷化地區副食品公司任業務員,復於任職期間加入偽「湖南地區工會組織」及偽「湖南地區青年聯合會」任會員,並參加匪共青團所舉辦之「三熱愛」活動等。1983年10月4日被羈押。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4年3月6日交付感化。1984年6月5日因病停止執行。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處分免予執行。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6月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自日本潛赴匪區,由匪安排進入偽湖南懷化地區副食品公司任業務員,復於任職期間加入偽「湖南地區工會組織」及偽「湖南地區青年聯合會」任會員,不無觸犯參加叛亂組織罪嫌。惟念其到案後,坦白承認,深表悔悟,且其情節尚屬輕微,而予交付感化,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73)障裁字第04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長期收聽匪播,受匪「三通四流」及「保證臺胞來去自由」之蠱惑,由匪安排進入偽湖南懷化地區副食品公司任業務員,復於任職期間加入偽「湖南地區工會組織」及偽「湖南地區青年聯合會」任會員,並參加匪共青團所舉辦之「三熱愛」活動等。1983年10月4日被羈押。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4年3月6日交付感化。1984年6月5日因病停止執行。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處分免予執行。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6月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自日本潛赴匪區,由匪安排進入偽湖南懷化地區副食品公司任業務員,復於任職期間加入偽「湖南地區工會組織」及偽「湖南地區青年聯合會」任會員,不無觸犯參加叛亂組織罪嫌。惟念其到案後,坦白承認,深表悔悟,且其情節尚屬輕微,而予交付感化,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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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障裁字第0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月22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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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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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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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