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武

尚武(1917-2001),河南汝南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卅師116團上尉連長,尚武意志不堅,應予感訓6月。1950年6月1日交付感化。1951年6月8日開釋。 其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3月第三次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尚武奸嫌尚無犯罪事實,意志不堅,予以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