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孟珍

季孟珍(1929-),浙江溫州人。

依(42)審聲字第11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彰化稅捐處雇員,其曾受朋友引誘加入浙江地區土共,擔任訪問宣傳工作1月,即為剿匪部隊俘獲等情。1953年3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19日交付感化。1953年12月22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稅捐處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9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