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昭讓

孟昭讓(1921-),貴州貴陽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南市女子商業學校教員,其因奸匪嫌疑案,經查尚無犯罪具體事實,惟其思想有左傾,發交新生總隊感訓2年。1949年10月27日發交感訓。1951年10月26日感訓期滿。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經查雖無奸匪嫌疑,惟被認定思想左傾而予交付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女子商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助字第023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