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世傑

孟世傑(1926-),河南舞陽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無業,其違反檢肅匪諜案。1958年5月7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9年1月30日交付感化。1962年5月4日開釋。 第二案:依(69)障判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曾在臺北市仁愛路中山紀念醫院前,向計程車司機張富本、欒茂春等人,公然發表「臺灣現在的民主自由是假的,大陸共產黨可以把群眾集合起來討論問題,這樣才是真正的民主」、「共匪有洲際飛彈,軍事科技比我們強大」等利匪言論。1980年7月22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5年7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該案裁定書無從查考,且僅就案卡等資料記載,無法認定其違反檢肅匪諜案確有實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向計程車司機等人公然發表「臺灣現在的民主是假的,大陸共產黨可以把群眾集合起來討論問題,才是真正的民主」、「共匪有洲際飛彈,軍事科技比我們強大」等語,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聲字第004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