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榮華
- 周榮華 男 1917年出生 山東 長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榮華(1917-2001),山東長山人。
依(44)理玷字第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新中國出版社少校編輯,其前任第一兵團司令部政工處少校科員時,適該兵團司令官陳明仁宣布叛變,由該部政工部副處長向紫玖指派持同致陸軍第一百軍參謀長函一件及陳明仁「告官兵書」一批致陸軍一百軍司令部等情。1955年6月6日被羈押。1955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幫助煽惑軍人叛逃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0年6月5日刑期結束,6月6日開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12月經第3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周榮華幫助陳明仁煽惑軍人叛逃未遂,係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周君於審理中有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尚難認周君有幫助煽惑軍人叛逃之故意,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周榮華(1917-2011),男,山東長山人,字弘然。1955年擔任國防部新中國出版社編輯時被捕,時年39歲。 抗戰期間周榮華隨中學流亡至四川,1944年自中國鄉村建設學院畢業後,曾任教員;1945年進入軍事委員會幹訓團特別黨部擔任幹事,旋即派往青年軍擔任報務總隊任教官。1947年復員後執教於安徽碭山,1948年轉往南京中央訓練團擔任圖書館員,1949年2月就任武漢第一兵團政工處少校科員。8月底湖南省代理主席兼第一兵團司令官陳明仁宣佈「局部和平」後,周榮華偕同袍逃往邵陽追隨黃杰,經廣西、雲南進入越南。在越北國軍被集體繳械後、撤往富國島。期間曾擔任留越國軍管訓總處政治教官、中隊輔導員。1953年6月隨黃杰「富臺部隊」渡臺,經任卓宣介紹,進入國防部新中國出版社擔任編輯。 周榮華因先前湖南往事遭人舉報而被捕入獄。1949年8月初,第一兵團司令官陳明仁在程潛策動下,通電宣佈接受中共和平協定、脫離國民政府。陳明仁為阻止所屬部隊叛逃,下令連夜趕印「告官兵書」送往所屬部隊。副政工處長向某令周榮華押送一部份文告前往該兵團所屬第一百軍,但遭該單位拒收,不久黃杰在邵陽繼任兵團司令,收容第一兵團來歸官兵。周榮華偕同袍前往投奔,並隨軍來臺。任職新中國出版社期間,因押送文書往事遭人舉報,總政治部派員調查認為有叛亂之嫌疑。 根據官方資料,1955年6月6日周榮華於訊問後遭逮捕,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遭羈押半年。軍事法庭審理時,認定周榮華受命押送告官兵書一事構成「幫助煽惑軍人叛逃未遂」。但周榮華提出抗辯,主張當時第一兵團在司令官陳明仁宣佈脫離國府之後,該部事實已成叛軍,因此不適用「煽惑」罪名;而押送文書係受上級命令,屬不得已之舉,事後棄職投奔黃杰並隨部隊來臺,可見其忠誠。但法庭未採信其證詞,仍認定有罪,依國防部(44)理玷字第015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此後周榮華一再提出抗告、覆判、再審,甚至判刑確定後,仍提出非常上訴,均遭駁回。自受羈押至刑滿獲釋,共喪失自由5年整。 出獄後曾任帕米爾書店編輯、南山高職教員,晚年設籍臺北市士林區。2000年11月周榮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18日經第二屆第二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周榮華(1917-2011),男,山東長山人,字弘然。1955年擔任國防部新中國出版社編輯時被捕,時年39歲。 抗戰期間周榮華隨中學流亡至四川,1944年自中國鄉村建設學院畢業後,曾任教員;1945年進入軍事委員會幹訓團特別黨部擔任幹事,旋即派往青年軍擔任報務總隊任教官。1947年復員後執教於安徽碭山,1948年轉往南京中央訓練團擔任圖書館員,1949年2月就任武漢第一兵團政工處少校科員。8月底湖南省代理主席兼第一兵團司令官陳明仁宣佈「局部和平」後,周榮華偕同袍逃往邵陽追隨黃杰,經廣西、雲南進入越南。在越北國軍被集體繳械後、撤往富國島。期間曾擔任留越國軍管訓總處政治教官、中隊輔導員。1953年6月隨黃杰「富臺部隊」渡臺,經任卓宣介紹,進入國防部新中國出版社擔任編輯。 周榮華因先前湖南往事遭人舉報而被捕入獄。1949年8月初,第一兵團司令官陳明仁在程潛策動下,通電宣佈接受中共和平協定、脫離國民政府。陳明仁為阻止所屬部隊叛逃,下令連夜趕印「告官兵書」送往所屬部隊。副政工處長向某令周榮華押送一部份文告前往該兵團所屬第一百軍,但遭該單位拒收,不久黃杰在邵陽繼任兵團司令,收容第一兵團來歸官兵。周榮華偕同袍前往投奔,並隨軍來臺。任職新中國出版社期間,因押送文書往事遭人舉報,總政治部派員調查認為有叛亂之嫌疑。 根據官方資料,1955年6月6日周榮華於訊問後遭逮捕,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遭羈押半年。軍事法庭審理時,認定周榮華受命押送告官兵書一事構成「幫助煽惑軍人叛逃未遂」。但周榮華提出抗辯,主張當時第一兵團在司令官陳明仁宣佈脫離國府之後,該部事實已成叛軍,因此不適用「煽惑」罪名;而押送文書係受上級命令,屬不得已之舉,事後棄職投奔黃杰並隨部隊來臺,可見其忠誠。但法庭未採信其證詞,仍認定有罪,依國防部(44)理玷字第015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此後周榮華一再提出抗告、覆判、再審,甚至判刑確定後,仍提出非常上訴,均遭駁回。自受羈押至刑滿獲釋,共喪失自由5年整。 出獄後曾任帕米爾書店編輯、南山高職教員,晚年設籍臺北市士林區。2000年11月周榮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18日經第二屆第二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新中國出版社少校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理玷字第0159號
- 判決主文: 幫助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