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萬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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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萬吉(1932-),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常聽高健勝宣講匪黨理論,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3年6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54年9月22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在桃園縣警察局及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之自白為依據,惟審理中其否認明知高健勝為。,而高健勝亦供稱已記不清是否有對其等宣講過共產主義,以及也不明白其等是否知道高君是共產黨。判決中認高健勝、林德財等2人供證其已知高參加匪黨組織,並無其他具體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3月 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