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聯財

許聯財(1924-1993),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01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豬肉商,其曾拒絕楊進丁介紹參加共匪民主主義解放軍,至楊進丁向保密局自首,許聯財知匪不報。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1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許聯財犯罪行為在1950年4月以前,當時之法律對於被告之行為,並無處罰明文,依法應諭知無罪;則許君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豬肉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2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1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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