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維西

許維西(1926-),河北冀縣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陸軍第十二兵團政治學校上尉,其涉匪嫌案,據第十二兵團報稱,在汕頭駐地時被人控告,請予寄押,經偵訊供稱,前充八十四軍上尉科員時,經青島、廣東來臺,在警衛團任職,未發現有不法行為。1949年11月28日准十二兵團領回。 其於201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12月經第8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許維西匪嫌案因未發現不法行為准由部隊領回,則許君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