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堯富

  • 周堯富 1932年出生 1985年卒 江蘇 溧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堯富(1932-1985),江蘇溧陽人。 依(42)審三字第1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工兵總隊第二大隊第四中隊中士,其在軍中書寫及張貼「(打)倒三民主義擁(護)重新革命建國的毛主席」及「活捉出賣國家民族的╳╳╳」、「同志們注意,臺灣不保,人心不定,改造狗屁,官僚作風永改不掉,目前大陸真真太好,希同仁快想好目地,找好準備起來,政府推倒天就亮了」、「打倒貪官想做統的╳╳╳」等反動標語。1953年2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2月25日刑期結束。1967年2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連續書寫及張貼「(打)倒三民主義擁(護)重新革命建國的毛主席」、「活捉出賣國家民族的╳╳╳」等標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工兵總隊第2大隊第4中隊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0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