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廖春葉

許廖春葉(1897-1989),臺灣嘉義人。 依申請人陳述,許廖春葉因當局調查旅日臺南市人陳梧桐案被抓,送到臺北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約關100多天。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12月經第8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經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檔案管理局、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等相關單位查復,雖均無許廖春葉於1950年間因涉判亂案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相關資料,惟法務部調查局2010年12月2日調維壹字第09900553570號函復:許廖春葉同名案卷因逾保存期限,業依規定銷毀。另據申請人陳述:「38年10月秋天,先母許廖春葉因當局調查有關旅日的臺南市人陳梧桐案,被抓到臺北保安司令部處約關了100餘天…」,並參考其所提供2000年2月出版之《臺灣獨立運動的先聲─臺灣共和國》一書第158頁記載「……三姊從臺南搭飛機前往香港,順便帶一些美金去給廖文毅,到香港後,她曾寫了一封信回臺,……,沒想到,信才寄達,隔天特務就來家裡將我母親帶走……後來我母親被送到臺北保安處,直到1950年農曆過年後才被釋放,共被拘留了100天左右,……」等語,應認許廖春葉確曾因涉叛亂嫌疑被捕並遭羈押,則許廖君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