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廖玉蘭

許廖玉蘭(1912-1958),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1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故意陷害而與黃猛共謀誣告其夫許丁蔭為匪諜。1953年10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3年12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記載,許廖玉蘭誣告匪諜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則許廖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1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